4000187103 微信 chengdu0102
工程量清单以外项目中的保留金是为了确保在施工阶段,或在缺陷责任期间,由于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由业主(或工程师)指定他人完成应由承包人承担的工作所发生的费用。保留金的限额一般为合同总价的5%,从次付款证书开始,按投标函附录中标明的保留金百分率乘以当月末已实施的工程价值加上工程变更、法律改变和成本改变应增加的任何款额,直到累计扣留达到保留金的限额为止。
根据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版)第14.9条规定,当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时,工程师应确认将保留金的前一半支付给承包人。如果某分项工程或部分工程颁发了接收证书,保留金应按一定比例予以确认和支付。此比例应是该分项工程或部分工程估算的合同价值,除以估算的较终合同价格所得比例的五分之二(40%)。
在各缺陷通知期限的较末一个期满日期后,工程师应立即对付给承包人保留金未付的余额加以确认。如对某分项工程颁发了接收证书,保留金后一半的比例额在该分项工程的缺陷通知期限满日期后,应立即予以确认和支付。此比例应是该分项工程的估算合同价值,除以估算的较终合同价格所得比例的五分之二(40%)。但如果在此时尚有任何工作要做,工程师应有权在这些工作完成前,暂不颁发这些工作估算费用的证书。在计算上述的各百分比时,无需考虑法规改变和成本改变所进行的任何调整。
咨询热线:400-0066-370
在线咨询QQ:2693773392
联系人:樊老师